关于真唯识量的Backup

非禅:

宗︰真故极成色,不离于眼识


因︰自许初三摄,眼所不摄故


喻︰犹如眼识(同品)


 


用形式逻辑中EAE格式的三段论重新调整一下顺序,按照惯例将被省略的重复语句补完——


大前提:自许减除眼根的初三(M)不是离于眼识的(P)。


小前提:真故极成色(S)是包含在自许减除眼根的初三中的(M)。


结论:真故极成色(S)不是离于眼识(P)。


 


这里:初三=色,眼根,眼识


自许减除眼根的初三=色,眼识


 


即——


大前提:自许色与眼识(M)不是离于眼识的(P)。


小前提:真故极成色(S)是包含在自许色与眼识中的(M)。


结论:真故极成色(S)不是离于眼识(P)。


 


这样,就很清楚了。


 


大前提:[a与b]不是离于b的。


小前提:a是包含在[a与b]中的。


结论:a不是离于b的。


 


在形式逻辑中,论题是一个尚未确知为真的判断,故而才需要通过论证来证明它是真实的。如果在一个论证中,论据的真实性又是依赖于论题的真实性,或者说这论据本身和论题一样是一个尚未确知为真的判断,则无法证明论题的真实性。


 


因此,在这里,真唯识量实际上犯了“窃取论题”的毛病,也就是说,论题的意义与论据的意义是等同的,也就是说,用论题的真实性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,只是同义反复。


 


宗里面“极成”色和因里面“自许”色所造成的“四概念”的错误,这还是次要的问题。这里忽略不论。
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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