宗︰真故极成色,不离于眼识
因︰自许初三摄,眼所不摄故
喻︰犹如眼识(同品)
用形式逻辑中EAE格式的三段论重新调整一下顺序,按照惯例将被省略的重复语句补完——
大前提:自许减除眼根的初三(M)不是离于眼识的(P)。
小前提:真故极成色(S)是包含在自许减除眼根的初三中的(M)。
结论:真故极成色(S)不是离于眼识(P)。
这里:初三=色,眼根,眼识
自许减除眼根的初三=色,眼识
即——
大前提:自许色与眼识(M)不是离于眼识的(P)。
小前提:真故极成色(S)是包含在自许色与眼识中的(M)。
结论:真故极成色(S)不是离于眼识(P)。
这样,就很清楚了。
大前提:[a与b]不是离于b的。
小前提:a是包含在[a与b]中的。
结论:a不是离于b的。
在形式逻辑中,论题是一个尚未确知为真的判断,故而才需要通过论证来证明它是真实的。如果在一个论证中,论据的真实性又是依赖于论题的真实性,或者说这论据本身和论题一样是一个尚未确知为真的判断,则无法证明论题的真实性。
因此,在这里,真唯识量实际上犯了“窃取论题”的毛病,也就是说,论题的意义与论据的意义是等同的,也就是说,用论题的真实性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,只是同义反复。
宗里面“极成”色和因里面“自许”色所造成的“四概念”的错误,这还是次要的问题。这里忽略不论。